對行業新聞比較關注的朋友們可能知道,電動車車主騎行中發生交通事故,將責任推到電動車質量問題上,甚至要求廠家賠錢的例子并不少見,而其判決結果也各有不同,有的案例中廠家一分錢不賠,責任全在車主;有的則確實是質量問題,不但要負全責,還會面臨查處和整改,甚至連累經銷商。
就在前幾天,法院又對一起同樣類型的事件作出了協調。
去年7月,光某騎著自己網購來的新電動車上班,在一交叉路口處人車同時摔倒在地,經醫院診斷,光某的脾臟和腹腔均不同程度受傷,手術后,光某脾臟被切除。
沒有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,也沒有任何阻礙物,為何突然摔倒?光某認為這是因電動車存在質量問題所導致,于是聯系網店商家進行協調,商家支付1.5萬元后就拒絕再賠償,光某一紙訴狀將銷售商家連同生產廠家一同告上了法庭,請求判罰兩被告共同賠償23萬余元。
近日,桐城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事件作出協調,事件以兩名被告共同賠償女子損失3萬元而收場。
而在桐城市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上對本次事件的司法公開中寫著:法院受理此案后,認為光某在摔傷后,并沒有把電動車送到相關檢驗部門檢驗,無法提交完整的證據來證明電動車存在質量問題,該事故的發生與電動車質量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無法認定,如果要商家和廠家來承擔這筆巨額賠償,不免有些牽強。
也就是說,如果真的走完法定程序,事情的結果是否倒向光某還是兩說,但可能是考慮到這類事件對品牌造成的潛在負面影響,又或者車的質量確實存在一定缺陷,被告方這才選擇了賠償錢款,息事寧人。
此類事件,再比較常見的一種是,電動車車主發生交通事故,定責時被判定為機動車,而車主買該電動車時說明書上卻顯示為非機動車,這種情況下將廠家告上法庭就有理有據,也相對容易告贏。
但在今年新的3C認證出臺后,各項規定清晰明確地將兩輪電動自行車和電摩區分開來,電動車廠家的入行門檻也得到提高,在往后出現這類車主告廠家的事,車主預計就很難告的贏了。畢竟新的3C落地后,能生存下來的廠家產品質量普遍都比較高,電自和電摩的劃分也相當明確,方方面面也都更有底氣。
不過對于經銷商來說,在選擇廠家和選擇車型進購時,還是應仔細審核,不論是企業的各項資質,還是產品是否符合地方性產品目錄,電動車屬性劃分是否明確,這都是重要的審核項。
將這一環節把關好,不但是為自己負責,也是為消費者負責,如果購買者使用車輛過程中出現問題要告廠家或告經銷商,你也更能充滿底氣。